注意!申请海关保税监管场所的单证出新规了 |
点击率:474 更新时间:2018-01-31 |
海关总署此前发布2018年第4号公告,对保税监管场所相关规章所涉及的法律文书及清单格式进行了修订,规定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为了方便企业办理相关业务,现将规范后的文书及格式清单为大家作如下说明。
本次法律文书及清单格式修订主要涉及以下三大类:

一、保税监管场所设立申请文书
修订规范的主要内容:
★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安排,落实《国务院关于转批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海关总署关于实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关事项的公告》等文件精神,企业在申请设立保税监管场所时,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营业执照号及税务登记号。
★ 增加填写保税监管场所类型及经营企业名称。

下面以保税仓库为例,来学习保税仓库设立申请文书的新填写规范:


二、注册登记证书
注册登记证书主要有三个变化:
★ 在新证书上明确要求各类保税监管场所“开展依法应当经过批准的业务的,应当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有关业务”。
★ 增加延期签注附页,对所发的证书类型进行区别,并对延期情况进行登记。
★ 对监管场所证书的有效期作了统一规定,证书自核发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企业需在有效期满30日前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延期。
接下来我们仍以保税仓库为例,来看看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到底发生了怎样的变化:


三、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出入仓清单
出口监管仓库因为货物进出频繁且数量种类繁多,为了方便管理,对出入仓清单格式进行了统一和规范,如下:
  
(来源:搜航网)
|